重磅!重庆出台楼市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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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重庆出台楼市新政
11月6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有序实施现房销售、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加大配套支持力度、优化项目审批服务以及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等6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新取得土地项目 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预售楼栋工程形象进度现场查勘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项目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预售楼栋通过联合验收、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资金监管。中心城区住房资金具体监管工作由重庆市房地产交易事务中心承担;中心城区以外住房资金监管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下属房地产交易等事业单位中自行确定,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在途项目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后续楼栋申请预售的,预售条件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由各区县(自治县)在现有政策上优化完善,防止出现交付风险。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以及8月28日(含)前已发布出让公告但在8月28日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按新取得土地项目执行预售管理政策。经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管委会)评估风险、能够确保按时建成交付的,函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后,2027年底前预售条件可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各区县(自治县)优化完善后的政策执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部分取得)的存量商品住房预售项目,符合预售资金监管和银行保函置换等政策要求的,可按照既有规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历史遗留问题项目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经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管委会)评估风险、能够确保按时建成交付的,2028年底前可按在途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抵押与商品房预售联动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开发贷款的,应以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在项目开发贷款存续期内,经主办银行及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依规办理预售许可。预售房源已经解押的,方可办理网签和不动产权证。 有序实施现房销售 稳步开展现房销售 2026年8月28日起,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应在土地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现房销售相关信息,出让成交后将销售条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 规范现房销售备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楼栋联合验收等事项,将现房销售方案和具备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按现房销售方案进行销售。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情形。中心城区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心城区以外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推行现房销售定金制 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定现房认购方案后,与购房人通过渝悦安居系统签订购房定金合同,依法收取不超过总房款5%的定金。购房定金合同应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依法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中心城区现房销售定金具体监管工作由重庆市房地产交易事务中心承担,中心城区以外现房销售定金监管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期间定金不可使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定金监管。购房定金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推行主办银行制度 房地产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和主办银行双向选择,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组建银团提供开发贷款等融资服务。 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按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开立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存放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和现房定金。借款人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含部分取得)的项目,其个人住房公